社團法人台灣智慧型紡織品協會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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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智慧型紡織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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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促進智慧型紡織品相關產業之合作,以達共榮發展之目的。 -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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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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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產業發展策略,積極推動智慧型紡織品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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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企業進行技術及產品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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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產品檢測標準及產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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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相關研討會、學術或產業座談會及推廣活動,增加國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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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國際貿易推廣活動及市場行銷與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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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貳 章 會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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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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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智慧型紡織品相關專業背景或服務經驗者且品性端正者,得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和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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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和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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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為贊助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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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會員:凡個人或團體會員一次繳交入會費和十年常年會費,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即為本會永久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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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會員權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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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 -
相關活動受名額限制時,會員參與得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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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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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是會審核通過者外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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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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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參 章 組織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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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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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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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與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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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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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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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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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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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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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本會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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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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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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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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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會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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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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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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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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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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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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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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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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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年度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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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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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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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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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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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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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會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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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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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罷免或撤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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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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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協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惟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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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為加強歷屆理事長榮譽感,得由上屆理事長擔任為榮譽理事長,得輔助現任理事長推動各項會務工作,任期與現任理事同。
第 肆 章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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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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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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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 伍 章 經費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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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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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三仟元。
(二)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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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三仟元。
(二)團體會員:新台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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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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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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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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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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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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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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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工作報告、收入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陸 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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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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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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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13年3月14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